这些费用拟纳入珠海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意见征求中!
近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就
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提出哪些事项?
一起来了解↓
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4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
相关说明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我市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保障、医保基金分账管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由职工医保基金共济,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呈上升趋势,且新的医疗技术、医疗器械及创新药在临床上运用并持续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医保基金支出同步增加,收支矛盾凸显,出现收不抵支情况。
同时,为落实国家和省支持生育政策部署,拟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拟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同步提高3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
费用待遇及管理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怀孕后,应选定一家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检查机构),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产前检查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选定和变更产前检查机构参照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备案在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未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经备案在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未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
费用待遇及管理
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据悉,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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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